一、 主動配合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

為了防止他人盜用您的名義從事非法活動,防止不法分子渾水摸魚擾亂正常金融秩序,您到金融機構辦理業(yè)務時需要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出示身份證件;如實填寫身份信息,如您的姓名、年齡、職業(yè)、聯系方式等;配合金融機構以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確認您的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合理的提問。

二、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件和賬戶

(一)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

為成他人之美而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可能產生以下后果:

1.他人借用您的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2.可能協助他人完成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

3.可能成為他人金融詐騙活動的“替罪羊”;

4.您的誠信狀況受到合理懷疑;

5.他人的不正當行為可能致使您的聲譽受損。

案例1

2008年1月,C市警方根據舉報發(fā)現一小區(qū)空房內存有巨額現金900多萬元。調查發(fā)現房主為下崗職工傅某,但傅某堅決否認自己曾經購買該房產,也不知道房內現金是誰的。經回憶,傅某才想起來,數月前曾經把自己的身份證借給了妹妹。進一步調查發(fā)現,傅某的妹妹是C市某縣交通局局長的妻子,為了隱瞞丈夫受賄所得,她借親屬的身份證件購買了多處房產進行洗錢。

 

(二)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賬戶

金融賬戶不僅是您進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國家進行反洗錢資金監(jiān)測和經濟犯罪案件調查的重要途徑。貪官、毒販、恐怖分子以及所有的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賬戶,以您良好的聲譽作掩護,通過您的賬戶進行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因此不出租出借賬戶既是對您自身的保護,也是守法公民應盡的義務。

 

 

案例2

2006年7月,潘某找到杜某,說急需一批銀行卡賬戶用于資金周轉。于是杜某收集了大量身份證件,用這些身份證件在S市某銀行辦理了大量個人銀行卡賬戶,并將這些銀行卡借給潘某使用。潘某得到銀行卡后,按事先的約定聯系某境外詐騙犯“阿元,通過銀行卡轉賬的方式為“阿元”轉移其通過網上銀行詐騙的贓款110多萬元,并按10%的比例提成。2007年10月22日,S市某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宣判,認定潘某等4名被告人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3個月到2年不等。

 

(三)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

通過各種方式提現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犯罪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誘惑,使用自己的個人賬戶(包括銀行卡賬戶)或公司的賬戶為他人提取現金,逃避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測,為他人洗錢提供便利。也有人通過自己的賬戶為他人提現,間接幫助其進行詐騙或攜款潛逃。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請您切記,賬戶將忠實記錄每個人的金融交易活動,請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

 

案例3

2007年5月,Z省S市個體工商戶盧某通過關系找到王某,約定由王某為其提取現金2300萬元,事成后向王某支付2‰的手續(xù)費。王某通過H市某會計師事務所馮某的銀行賬戶為盧某提取了現金,但在扣除約定的手續(xù)費及返還盧某部分資金后,截留了其中的523萬元。此后,王某頻繁轉移、揮霍贓款,隨后攜款潛逃。王某攜款失蹤之后,盧某找到王某的朋友李某,請求李某找到王某并追回被騙款,并答應向李某支付50萬元作為報酬。但是,李某卻與王某合謀,在明知王某手中巨款為詐騙所得的情況下,通過本人及他人賬戶協助王某從杭州某銀行提現299萬元,并將其中的200萬元轉存至王某女友的銀行卡上。同時李某又虛構了其在向王某追討資金時被打傷的事實,向盧某騙得人民幣3萬元。2008年5月8日,S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1萬元。

 

 

、為規(guī)避監(jiān)管標準拆分交易只會弄巧成拙

即使金融機構將您的交易作為大額交易報告給有關部門,法律也確定了嚴格的保密制度,確保您的財富信息不會為第三方所知悉,同時被報告大額交易并不代表有關部門懷疑您資金的合法性或交易的正當性,有關部門不會僅憑交易金額就斷定洗錢活動的存在。如果您為避免大額交易報告而刻意拆分交易,既可能引起反洗錢資金監(jiān)測人員的合理懷疑,又可能增加您的交易費用。

四、選擇安全可靠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融資、資產管理、財富增值和保值等服務,接受監(jiān)管84第五章反洗錢和履行反洗錢義務是對客戶和自身負責。非法金融機構逃避監(jiān)管,為犯罪分子和恐怖勢力提供資金支持、轉移資金、清洗黑錢,成為社會公害。

一個為您頻繁“通融、違規(guī)經營的金融機構可能也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讓犯罪的黑手伸進了您的賬戶。您能放心讓他們打理您的血汗錢嗎?一個為毒販清洗毒資、為貪官轉移資產、為恐怖分子提供融資的非法金融機構,能為您提供誠信服務嗎?因此,一定要選擇安全可靠、嚴格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

 

案例4

2008年3月,J市王先生收到一條手機短信:“鵬程錢莊為資金短缺的個人或企業(yè)提供貸款,無須擔保、方便快捷、保密性強,月利息2%,詳情請致電……吳經理。”以前王先生也收到過類似短信,都不相信,把短信刪掉了。但這次正好王先生的公司資金緊張,而且利息也不高,于是他就按短信提供的手機號碼咨詢了所謂的“吳經理”,說明想貸款10萬元,一個月后還款。“吳經理”說,他們的規(guī)矩是先收利息再貸款,先讓王先生將預付利息2000元直接匯入該錢莊賬戶,半個小時之內就會給王先生現金支票,并索要了王先生的身份證號碼。王先生沒有發(fā)現這是一個騙局,向對方提供的賬號里匯入2000元。此后,王先生再也無法打通這個錢莊的電話,這才發(fā)現被騙。

、支持國家反洗錢工作也是保護自己利益

(一)開辦業(yè)務時,請您帶好身份證件

有效身份證件是證明個人真實身份的基本憑據。為避免他人盜用您的名義竊取您的財富,或是盜用您的名義進行洗錢等犯罪活動,當您開立賬戶、購買金融產品以及以任何方式與金融機構建立業(yè)務關系時,需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如果您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將不能為您辦理相關業(yè)務。

(二)存取大額現金時,請出示身份證件

凡是存入或取出5萬元以上人民幣或者等值1萬美元以上外幣時,金融機構需核對您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這不是限制您支配自己合法收入的權利,而是希望通過這樣的手段,防止不法分子渾水摸魚,創(chuàng)造更純凈的金融市場環(huán)境。

(三)他人替您辦理業(yè)務,請出示他(她)和您的身份證件

金融機構需要核實交易主體的真實身份,當他人代您辦理業(yè)務時,金融機構需要對代理關系進行合理的確認。

特別提醒,當他人代您開立賬戶、購買金融產品、存取大額資金時,金融機構需要核對您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四)勇于舉報洗錢活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為了發(fā)揮社會公眾的積極性,動員社會的力量與洗錢犯罪作斗爭,保護單位和個人舉報洗錢活動的合法權利,我國《反洗錢法》特別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公安機關舉報洗錢活動,同時規(guī)定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保密。